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志明即威隆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