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A01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A03
A04
A05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
請求權,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及其未成年子女
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或法院認為相當之金額,並自本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求被告應將其所刊載、製作、散布之關於原告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新聞報導、影音內容及社群平台貼文,立即全面下架刪除。㈢請求被告於其新聞網站首頁及原新聞刊登位置,以相同顯著方式刊登更正及道歉聲明,以回復原告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名譽權與
人格權。核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性質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前開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00元(計算式:24,900+4,500+4,500=3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