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則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被告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均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9,000元(計算式:4,500+4,500=9,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600元(計算式:36,600+9,000=45,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