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蔡秀芬
被 告 陳彥宇
被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