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奧地利商雅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01,251元,附帶請求起訴前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同年月4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3,060元(計算式:6,601,251+1,809=6,603,0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