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則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00元(計算式:8,000+4,500=12,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2,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