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起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刪除下架PCHOME新聞平
台上關於原告相關之不實新聞報導,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
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2500元(計算式:8000+4500=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