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1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