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吳芃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于杰、杜怡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表明
當事人完足。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
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末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自民事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故此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應立即刪除及下架
系爭全部不實新聞報導及相關影音內容。此部分聲明係請求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上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是以,
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7,700元(計算式:13,200+4,500=17,700)。又因原告起訴狀記載未列明被告廖于杰、杜怡萱之
年籍資料及
住居所,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於法不合,故命原告補正被告廖于杰、杜怡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暨據此補正後,提出一份記載完整,包含全體當事人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到院,並提出與
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
前揭事項並補繳裁判費17,700元,逾期未補、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