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仁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刪除相關新聞報導(包含自由時報網站及任何轉載平台),性質上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5,100元【計算式:1萬60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