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三璉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素真即双木林號、林虹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273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27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