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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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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金浩  
            黃金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代位其債務人黃稚家(原名黃佳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元益所遺如附表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5,344,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按被代位人黃稚家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核定為1,781,430元(計算式:5,344,290元×1/3=1,781,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扣除前已繳納2,670元,尚須補繳19,773元(計算式:22,443元-2,670元=1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名稱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新臺幣)
1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號建號
------------------
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號
第1層:57.85平方公尺
總面積:57.8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分之1
466元×應有部分1/3=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77頁)。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36.2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分之1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1,436.22×應有部分1/12=203,465元。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13.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6,013.02㎡×應有部分3/36=601,302元。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530.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分之1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4,530.02㎡×應有部分1/3=1,812,008元。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45.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78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5,545.3㎡×應有部分6/78=388,171元。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3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0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2,631㎡×應有部分6/90=159,614元。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048.9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78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13,048.93㎡×應有部分6/78=913,425元。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1.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0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601.1㎡×應有部分6/90=36,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78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3.04㎡×應有部分6/78=213,元以下四捨五入元。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6.1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0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186.11㎡×應有部分6/90=11,2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47.3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分之1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2,447.39㎡×應有部分1/3=742,375元。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79.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90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379.02㎡×應有部分6/90=22,9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068.5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78分之6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元×2,068.54㎡×應有部分6/78=144,7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3.0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83.09㎡×應有部分3/36=8,309元。
1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64.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364.02㎡×應有部分3/36=36,402元。
1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83.0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383.06㎡×應有部分3/36=38,306元。
1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77.0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577.01㎡×應有部分3/36=57,701元。
1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54.6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454.65㎡×應有部分3/36=45,465元。
1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12.0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3
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912.01㎡×應有部分3/36=91,201元。
20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存款110元

110元
21
存款
第一銀行
存款107元

107元
22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存款12元

12元
23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
存款397元

397元
2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
存款158元

158元
25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存款450元

450元
2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存款731元

731元
27
存款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存款354元

354元
28
存款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存款9,575元

9,575元
29
存款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存款706元

706元
30
存款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存款968元

968元
31
存款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
存款12,067元

12,067元
32
投資
華友聯
66股

3,993元
33
其他
普通重型汽車CKM-627


1,000元
合計
5,344,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