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劉佳玲
被 告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華升上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哲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
被 告 顏蘇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9,50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將原告所有房屋之浴廁排水管線、糞管及化糞池內之發泡劑殘留物完全清除,並回復正常使用功能,如無法
回復原狀,應
連帶給付原告修復及更換管線所需費用【估計化糞池內發泡劑殘留物清除費用為6,500元,原告房屋浴廁排水管線及糞管已無法回復,更換管線費用估計為250,173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其餘房屋受損及管線修復【估計管線及家具修復費用分別為1,496,522元、217,140元】(見民事起訴狀、民國115年5月7日民事補正狀),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49,839元(計算式:1,479,504元+6,500元+250,173元+1,496,522元+217,140元=3,449,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