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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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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查閱帳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林毓傑  
被      告  有天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提供被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查閱日止之公司帳簿表冊(包含但不限於總分類帳、現金出納帳、各銀行帳戶往來對帳單、公司雲端財務資料、官網後台業績報表、會計傳票及原始憑證)供原告及其委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抄綠及攝影,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