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林靄仙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庭瑋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等,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