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敏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6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