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笛甄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及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及說明:
綜觀原告各書狀之意旨,原告仍欲主張
被告不能對其
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被告對其之全部
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等在內。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債權計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