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李睿宸
被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被 告 徐英碩
共 同
李主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59,88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59,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