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王偉勳
被 告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8日合計為3,105,6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