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晉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壹萬捌仟捌佰零壹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爭訟房屋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403萬7846元,見士司簡調卷第65頁建物現值調查估價表+聲明第2項19萬3548元+聲明第3項前段3萬4968元+聲明第3項後段計算至起訴前1日所生數額已可確定部分4萬9536元+聲明第4項計算至起訴前1日所生數額已可確定部分20萬2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士司簡調卷第6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