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裕利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1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3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