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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曹娜利訴請分割遺產,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僅以不詳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為分割對象,經本院於115年6月10日以士院璿民結115年度補字第848號函(本院卷第61頁)命其補正,然原告未具狀補正指明究係代位曹娜利訴請求分割何位被繼承人之遺產、其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及被訴當事人即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代位曹娜利請求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如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國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其一已死亡,應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明其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
 ㈢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四小段177、178、179、188、190、193、307、371、208、209、223、224地號土地之最新完整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㈣原告應依前揭資料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列明被告之姓名及居所,及計算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上開程式上欠缺均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前揭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