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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宋宛蓁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柏甫
律師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