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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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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李承澤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5,884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7,8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25,884元)
1
利息
625,884元
114年12月10日
115年3月25日
15.98%
29,045.82元
2
違約金
625,884元
114年12月10日
115年3月25日
1.598%
2,904.58元
小計
31,950.4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31,951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657,834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