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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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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黃建銘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股東臨時會會議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核原告上開聲明係為確認其與被告公司之委任關係存在,訴訟目的一致,經濟利益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