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66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振昌等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萬6505元(含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5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