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祝㨗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
參照)。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332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萬6,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附表一:系爭房地
一、土地部分:
二、建物部分: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萬8,954元,而本件原告請求之建物面積合計為47.36平方公尺(總面積94.71平方公尺×1/2≒47.36,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468萬6,461元(計算式:98,954×47.36≒4,686,461,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