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韓以玲
被 告 產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易力投資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