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
經查,
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支付命令,被告收受該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3,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6,479元。本院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34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同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