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