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方進興
方志銘
張心怡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且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
惟原告未遵期補正,此有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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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被 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 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資(記事欄均勿省略)、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 |
| 依查詢結果,⑴提出修正後之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⑵提出與全體 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 繕本,⑶依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總價額, 按被代位人所佔 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據此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