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子為
黃恩琳
郭文海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