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照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7,1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含附表)所示。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約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