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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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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1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盧照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萬7,1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含附表)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