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
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