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姵妤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民國114年1月23日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4條、113年5月14日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6條
可稽(見本院卷第14、2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