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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威偲登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平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告  卓曉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所生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總約定書第42條(本院卷第59頁)可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威偲登有限公司(下稱威偲登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0日邀同被告李健平、卓曉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於114年6月24日分為180萬元、20萬元撥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6月24日起至117年6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42%計算,截息日利率均為5.16﹪。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5年1月24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163萬4822元本金、利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小企業貸款申請書1份、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1份、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1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1份、產品利率查詢資料1份為證(本院卷第22至41、58至59頁)。且被告於本院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對於原告請求為認諾等語(本院卷第63頁)。是被告就原告請求之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則被告威偲登公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63萬4822元暨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李健平、卓曉玟為被告威偲登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3萬4822元暨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萬115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知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1,471,343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6%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163,479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6%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總計
1,634,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