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被      告  左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見本院卷第28、34、38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