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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添財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謝徐阿耳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然尚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尚難認本件起訴已具備法定程式。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