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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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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      告  黃國樑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樓及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所地,並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