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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8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尹德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併購、整併花旗銀行後,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花旗銀行與被告已以文書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