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林柏毅
被 告 平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乃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起訴必備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無從由所述事實及理由釐清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8月6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