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林洪秀玉
訴訟代理人 林寶臨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42號),聲請更正
訴訟費用分擔,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聲明請求將判決主文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萬9,72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三、
經查,本院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意思表示,
核與聲請人
所稱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有間。聲請人對本院判決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實體認定表示不服,要求法院重為
裁判,自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訴訟費用分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