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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蔡仁   
被  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蔡仁(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347,569元
1
利息
1,347,487元
90年5月10日
115年1月11日
(24+247/365)
6.85%
2,277,731.11元
2
違約金
1,347,487元
90年3月23日
115年1月11日
(24+295/365)
1.37%
457,973.91元
小計
2,735,705.02元
合計
4,083,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