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蔡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蔡仁(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