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曾永隆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2,7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