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永哲
被 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天樞健
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
前揭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等清償借款,依
兩造所簽立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第23條載有「…乙方及丙方對甲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