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何心寶
被 告 麗鼎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8,5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951,870元,總計為8,060,389元(計算式:4,108,519元+3,951,870=8,06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919元,扣除原告已繳91,005元,尚應補繳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