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余俊義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可憑(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48號卷第272至273、274頁)。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可稽。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