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鍾文華
上列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226頁),上訴人
迄未補繳,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230-234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