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苗華斌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
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50元(計算式:19,050元+4,500元=23,550元),原告僅繳納其中14,920元,尚應補繳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