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伸源木業傢俱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